一条生命仅值10多万,死者亲属情何以堪

作者:胡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1/10/9 20:41:5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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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月,受朋友之托,协助一位张姓农民朋友处理一宗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张先生的表弟周某在该宗交通事故中驾驶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出租车在国道发生剧烈碰撞,周某当场死亡,出租车司机弃车逃逸。在血淋淋的残酷现实…

 

 

上月,受朋友之托,协助一位张姓农民朋友处理一宗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张先生的表弟周某在该宗交通事故中驾驶一辆摩托车与一辆出租车在国道发生剧烈碰撞,周某当场死亡,出租车司机弃车逃逸。

在血淋淋的残酷现实面前,周某家人痛不欲生,其同乡族人也愤愤不平,要相约前往出租车公司吵闹打砸,发泄不满情绪。身为亲属的张先生,虽然也十分悲痛,但作为乡里干部的他,很清楚村民族人如果到出租车公司吵闹打砸,作出过激行为,反而不利于事故的善后处理,故邀我参与调解谈判。

在交警的主持下,出租车公司代表、周某家人就善后处理事宜进行了若干次调解。出租车公司显然是后备而来,先是决不就赔偿金额作任何表态,后不得已便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死者周某属于农村户口,按照2011年度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项目的计算标准,农民的死亡赔偿标准仅157805元,加上丧葬费13849元,两笔费用相加也还不过约17万。即使再满打满算,加上几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也没有多少,死者家属当然无法接受,一条活生生的人命就仅仅值10多20万,他们反复强调死者周某生前每月工资有一万二,但周某已经逝去,按照现行的规定,其生前工资有多少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假如他并没有死,而是伤残,那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等计算起来,数额绝对要大大超过死亡赔偿的数额,由此也可凸显现有法律规定存在的重大问题。

如何尽最大可能维护死者家人的权益,又能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让出租车公司心甘情愿掏钱作出赔偿。

据死者周某家里人反映,周曾于毕业之后在深圳工作生活了几年,对此我要周的家人搜找遗物,看看周某在深圳是否有暂住证等证件,如若没有,则可通过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委出具证明,证明周某已离开家乡出外打工,不在家中务农。并可寻找周某在深圳工作的企业以及居住地的居委出具相关证明,证明周某在深圳居住及打工。如按照深圳城镇户口计算死亡赔偿金的话,则该笔费用近70万,还未计精神抚慰金。这与先前按农民的标准计算,整整高出3倍以上。当然了,出租车公司对此持不同意见,反复强调责任应由肇事司机承担,公司也是受害者,只能承担补偿责任;又因司机逃逸导致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公司损失很大。同时强调按照深圳标准计算无法接受。

笔者严正指出,司机肇事逃逸的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其个人责任毋庸置疑,但其驾驶出租车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则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负责。目前双方已经过数次谈判,仍未就赔偿数目最终达成一致。

交通事故死亡案件势必牵扯到人生命价值的争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收入相距很大,导致计算出来的死亡赔偿金差距巨大,对此法律界人士早对此规定提出种种批评。虽然《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仅仅解决造成多人死亡的个别侵权事件的公平问题,而对不同起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相差很大的问题却依然没有解决。

既然法律、司法解释还没有对此作出修改,即使其有多么严重的不合理性,还是应该尊重。但尊重之余,可以通过提供相应的证据,切实维护受害人亲属的合法权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已明确,虽然受害人为农村户口,但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样一来,农民受害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得到更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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