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未开庭便收回欠款的案件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1/5/17 13:58:2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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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简介:汕头某工程设计院与江西省某设计院广州分院合作,承办工程设计项目,并约定分成。后广州分院收取工程费用之后,却迟迟未按约定比例还款,某工程设计院多次找广州分院的负责人催款无果,遂委托律师依法维护…

案件简介:

汕头某工程设计院与江西省某设计院广州分院合作,承办工程设计项目,并约定分成。后广州分院收取工程费用之后,却迟迟未按约定比例还款,某工程设计院多次找广州分院的负责人催款无果,遂委托律师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策略:

经了解,江西某设计院已与广州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的转让协议,将其广州分院的业务全部转让给该公司;另据调查,广州分院已办理工商注销手续。案件接办之后,面临几个问题:首先选择在何地起诉;第二选择哪个单位作为被告;第三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管辖法院的问题

作为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既可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亦可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该合作合同实质是委托设计的合同,即江西某设计院广州分院为委托方,汕头某工程设计院为受托方,既然是委托合同纠纷,那合同履行地应为受托方所在地即汕头,汕头的法院有权受理本案。

二、诉讼主体的问题

本案既可依据江西设计院与广州某公司签订的协议,选择承接广州分院业务的广州某公司作为被告,也可直接将江西某设计院作为被告,广州分院作为该设计院开设的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手续,其债务应由开设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江西某设计院承担,且相比广州某公司,江西某设计院的规模更大,经济实力更强,所以应选择将江西某设计院作为被告。

三、诉讼时效的问题

至于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由于广州分院已以去年以传真方式,通过来往公函的形式,对该笔债务进行了确认,故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超期的问题,当然了对于被告可能提出传真件非原件的问题,律师在启动诉讼程序之前,也已做好了充分准备。传真去函要求确认欠款的函件以及广州分院确认欠款盖章传真至我方处的传真件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该笔债务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在汕头立案后,法院向江西某设计院送达起诉状,引起该院的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原广州分院负责人以及承接该分院业务的广州公司还清债务,由于江西某设计院与广州某公司还有部分业务往来,该设计院对广州某公司尚有一定影响力,而且如承接业务的广州某公司不履行还债义务,其必然将承担还债义务。结果尚未开庭,广州某公司已经偿还了全部欠款,本案由原告作撤诉处理,诉讼收到非常满意的效果。

律师提示:

一、《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江西某设计院作为一个法人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分公司广州分院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使广州分院已经法定程序注销,但对其债务,债权人仍可以向其母公司即江西某设计院主张权利。

二、对于债务的确认和追讨,很多企业通过传真件的方式,但要注意传真件作为有效证据要保存一份己方的发送件和对方来函确认的接收件,相互对应保持一致。如果只保留对方发送过来的那一份,则可能影响其证明的效力。

三、打官司前,诉讼策略的设计对于案件能否收到效果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有不同道路可以选择的情况下,有经验高水平的律师往往可以化繁为简,找到那一条最便捷、高效的路,从而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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