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言立法介入道德领域---关于小悦悦被辗事件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1/10/28 15:41:4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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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期,发生在广东佛山的两岁小女孩小悦悦被汽车两次辗过而18位路人都视若无睹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时之间,全国舆论关于要不要制定“见义勇为”法的争论吵得沸沸扬扬,不少学者也介入争论,似乎立法的…

近期,发生在广东佛山的两岁小女孩小悦悦被汽车两次辗过而18位路人都视若无睹的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一时之间,全国舆论关于要不要制定“见义勇为”法的争论吵得沸沸扬扬,不少学者也介入争论,似乎立法的声音更大,理由更足。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官员10月27日做出回应称,“从法律规定来说,(关于小悦悦事件)不光是社会的公德问题,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该官员首先从宪法的规定谈起,宪法明确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接着提到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特别规定全社会都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而且还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各项措施。最后,从事故本身来说,交通安全法里面也有相应的规定,总之结论是:从法律规定来说,不光是社会的公德问题,法律上也是有要求的。青少年在国家法律上一直是享有特殊和重要的被保护地位。尽管在这件事上没有具体的立法,但是这样的法律资源在其他很多法律,包括宪法中都是有根据的。

这位官员引用了现有法律的种种规定,看上去对青少年的保护已经非常充分了,但其依据充分、言之凿凿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个严重问题:既然有那么多的法律保护,为何保护不了一个小悦悦?

法律对于民众的保护关键不在于有多少法律条文,而在于这些条文是否有效,是否能够被有效地执行。法律上的权利不仅要看得到,还要摸得着。西方有一句法谚,没有救济则没有权利。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你权利,但如果当你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却无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利的话,那权利只是一纸空文,无法落到实处;同样道理,法律规定了责任和义务,却没有相应的制裁和惩处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又有何用?没有强制力保证实施,则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至多只是一种道德上的约束而已。

那是不是就应该推动立法或修改法律,对于见死不救行为明确惩处的程序和具体措施呢?答案是否定的。

小悦悦事件之后,有不少民众呼吁见死不救应该入法予以禁止并规定相应的惩罚措施,他们提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当前社会道德沦丧、人性泯灭,法律理应介入,推动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

当下社会出现了很多问题,总有人提出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应对,似乎法律是万能膏药,贴上就灵。然而,提出立法的人漠视了一个现状,那就是在当今中国,民众对法律没有信仰,法律没有权威,司法不独立不公正,腐败问题严重,民众对司法缺乏最基本的信心。在此情况下,立法又有何用?

当司法腐败问题没有根除,公正执法难以实现,多一个立法,多一种权力,只不过又成为某些部门多一个以权谋私的工具而已,法律和道德混同,法律介入本应由道德规范的领域,公权力的介入不仅不能推动道德水平的提高,而且会造成更大的腐败,选择性执法,权力寻租,公权力所到之处,就是民众人权丧失的区域,所以在当前法律无权威的情况下,司法腐败的现状下,不宜轻言推动限制或禁止某些行为入法甚至入刑,其造成的权力滥用的严重性远远超过所带来的对于提高道德水平的帮助。

民众对于热点新闻事件的关注值得鼓励,进行广泛的讨论也反映了民众参与国家法治进程的热情,但社会有识人士特别是法学界,应慎言立法介入道德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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