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调解结案的离婚案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1/6/9 14:03: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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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简介:女方李某与男方林某于2007年10月结婚,婚后不久,双方便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父母也介入双方争吵,导致矛盾加深。2008年11月,女方产下儿子。男方并未收敛,因琐事多次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母亲到男…

案件简介:

女方李某与男方林某于200710月结婚,婚后不久,双方便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父母也介入双方争吵,导致矛盾加深。

200811月,女方产下儿子。男方并未收敛,因琐事多次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女方母亲到男方家理论,也遭男方之母的欧打,致矛盾升级,两家关系破裂。女方为避免遭男方一家进一步的伤害,被迫带儿子暂时搬出家门。数天之后,女方返回家中取自己的一些物品时,又遭男方母亲暴力殴打,女方的心灵和肉体再次受到严重伤害,对婚姻已彻底死心,遂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律师代理意见:

案件在庭审时,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深;婚后,两人同被告父母生活在一起,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父母介入两人的争吵致问题复杂化。原告怀孕后,被告不仅不关心原告还多次挑起冲突,双方之间的感情逐渐淡漠。不仅如此,被告还数次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在生下儿子还未满月,原告便遭受被告的殴打。原告提供的证据《医院门诊病历》可以证明。婚姻的基础是相互尊重、爱戴,彼此信任,而历经数次家庭暴力之后,原告对被告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可言。而如果没有感情和信任的维系,婚姻继续勉强维持下去,对双方和双方家庭来说,实际上是在制造更大的痛苦。因此,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二、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目前的实际情况,双方婚生儿子应归原告抚养,被告共同支付抚养费用。

被告提出如果离婚,儿子应归其抚养,这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原告无法接受的。

首先,从原告怀孕到儿子出生至今,被告对原告母子一直不理不睬,漠不关心,没有尽到其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

第二,从被告对原告施加家庭暴力来看,被告是一个性格较暴躁,心理不是很健康的成年人,如果孩子归其抚养,势必对孩子的成才不利。

第三,也是最重要最关键的理由就是儿子尚处于哺乳期,目前是不足8个月的婴儿,根本不可能离开母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应随母方生活。原告身体健康,深爱儿子,且其有一份收入较高的工作,完全有能力抚养儿子,保障其健康快乐成长。

所以,依法依理都应该将原被告的婚生儿子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或一次性支付儿子的抚养费。

三、应依法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案件处理结果:

双方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协议,儿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付抚养费500元,双方各自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提示:

一、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原则是维护婚姻的稳定,故当一方向法院起诉,提出婚姻关系已破裂,要求离婚时,除非对方也同意婚姻关系已破裂的说法,否则起诉一方就必须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否则法院不一定支持其离婚的诉求。就是说,离婚诉讼也是要提供证据的。

二、离婚诉讼,当事人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两个,一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二是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单方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管该财产是由哪一方取得;至于婚生子女的抚养,2周岁以内的一般归女方抚养,10周岁以上应考虑子女的意见,当然了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则按照协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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