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版“药家鑫”张彦涉嫌罪名探究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6/27 22:43:34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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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媒体报道,6月17日,山东临沂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离奇交通肇事案,肇事女司机在小区内驾驶汽车撞飞一对母女之后,竟然赤身裸体阻拦救护车救护伤者。网友们将这起事件称为女版“药家鑫”案。目前肇事女司机张彦已…

据媒体报道,6月17日,山东临沂市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离奇交通肇事案,肇事女司机在小区内驾驶汽车撞飞一对母女之后,竟然赤身裸体阻拦救护车救护伤者。网友们将这起事件称为女版“药家鑫”案。目前肇事女司机张彦已被公安机关暂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拘留,关于张彦应被定为何种罪名,将要受到何种处罚,是否会同药家鑫一样被处以极刑等等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此,本文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及有关刑法理论,针对张彦可能构成的罪名进行如下简要探究:

首先,张彦的行为至少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所谓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导致一人以上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以上的就成立交通肇事罪。目前,被撞的小女孩已经死亡,小女孩的母亲王某伤势严重。张彦驾车在小区内疾驰,毫无疑问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张彦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没有任何疑问。我国刑法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罪名成立,张彦拦阻救护车的行为被认定为特别恶劣情节予以从重处罚。

第二,张彦的行为还可能被定性为更严重的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与交通肇事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相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要严重许多,处罚也更加严厉。实践中,常常表现为犯罪人员出于对现实不满、报复社会的动机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不特定对象的生命安全。据媒体报道,有目击者说当时肇事的张彦是“故意开快车的”,也有居民曾表示,张彦当时从家里出来时情绪就非常激动,说着“气死我了”。如果张彦将心中愤懑通过开车疾驰撞击的方式发泄到不特定的受害人身上的话,那她的行为应该被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张彦的行为应慎重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目前警方暂定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法律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提出张彦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于是网络上很多人就将其与药家鑫交通肇事后故意杀害受伤者张妙的行为相提并论,称张彦为女版“药家鑫”。

虽说本案与药家鑫案有某些相似之处,但本质却并不相同。

其一,药家鑫肇事之后,受害者张妙的伤势并不严重,但药家鑫却掏出锐器刀具连续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捅击,导致张妙死亡,其行为毫无疑问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张彦虽有赤裸身体躺在救护车前的行为,并有钻进救护车,与救护人员拉扯致其与女孩一起摔倒的行为,但张彦上述行为动机不清,即使如目前网络上广泛猜测的一样,她是要阻止救护人员施救,希望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其个人行为力量薄弱也未持任何凶器,而面对的不是受害者个人,而是多名医护人员以及大批周围群众,其行为并不可能产生多大“效果”。

其二,药家鑫持刀捅击受害人张妙直接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本案中张彦赤身裸体拦阻救护车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小女孩死亡结果的发生则目前难以判断,需要专门的鉴定机构对小女孩的死因进行鉴定。从视频上可见,小女孩被抱起往救护车赶的时候,已经奄奄一息、命悬一线,是车辆的猛烈撞击导致其死亡,还是由于撞击之后延误数分钟的治疗叠加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很难弄清。简言之,就是张彦裸体拦阻救护车的行为与小女孩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很难确定。而刑法上认定犯罪的因果关系是严格的,特别是对于故意杀人这样的罪名,必须能够充分证明张彦后来的行为导致了小女孩死亡后果的发生,才能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成立。

至于,能否将本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认为值得商榷

张彦裸体躺在救护车前面不管出于什么样的动机,都不是正常实施的一种行为,也不是一个简单的过激行为。如果其精神状态是正常,肯定是有某种目的的,唯一可以解释的就是她希望通过阻止救护车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她可以支付相对少的赔偿金。如果这样的话,那不是一种过失,而是一种主观故意,当然有主观故意和认定为故意杀人犯罪不是一回事,涉及到与客观方面的要素等叠加之后是否构成的问题。

另外,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与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基本相当,该罪名在认定上还难以明确的情况下,没有必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

第四,本案关键在于精神病鉴定结果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对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发病期间造成的危害结果,也不负刑事责任。

据媒体最新报道,张彦是当地一所高校的教师,按理来说文化素质应该比较高,发生车祸,裸体拦车的行为的确匪夷所思,根本无法与其职业联系起来。张是真傻还是装傻,还得靠专业人士的鉴定,专业设备的检测,同时还要结合以往是否有精神病史等等因素综合判,绝不能让装傻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特别是如此恶劣的一起案件。

  假设最终的鉴定结果是案件发生在张彦精神病或间歇性精神病发病期,肇事者张彦将免于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即赔偿受害者及其亲属的各种损失的责任,还应当由其自身或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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