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简析厦门大学女教授石正方“畸恋”事件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7/10 15:19: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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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几天网络上出现了一起爆炸性新闻,吸引众多网友的眼球。据媒体报道:厦门大学一名30岁研究生邹智文自曝该校48岁守寡女教授石正方,色诱男同事及博士班学生上床,甚至要求学生“肉体与灵魂都要紧紧跟老师连在一起”…

最近几天网络上出现了一起爆炸性新闻,吸引众多网友的眼球。据媒体报道:厦门大学一名30岁研究生邹智文自曝该校48岁守寡女教授石正方,色诱男同事及博士班学生上床,甚至要求学生“肉体与灵魂都要紧紧跟老师连在一起”,才能达到学术最高境界。邹智文为了与老师厮守,和妻子离婚,最后惊觉自己只是老师的玩物,愤而公布这段畸恋,两人曾在各种场合疯狂交欢。石教授则称,自己真诚地为爱付出,但邹某男女关系混乱,没有责任心,自己才忍痛提出分手。7月8日,邹智文称,自己确实曾是厦大学生,但现已留校工作,媒体报道“师生畸恋”存在误导。

不管当事双方,48岁的石正方教授,30岁的硕士研究生邹智文如何陈述事实,媒体如何报道,这个事件的基本脉络已经能够理清:先是石正方与邹智文恋爱,后邹智文离婚,但石、邹双方并未结婚,邹智文认为自己被玩弄,愤而通过网络曝光。当下,网友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女比男大十多岁、厦门大学女教授、色诱、交欢等信息上,作为律师则更多关注这个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现从法律视角简要分析这起事件:

一、本事件中双方行为不涉及重婚犯罪,只属于道德范畴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司法实践当中,当事人虽然未重复登记结婚,但只要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居住的,也以重婚罪论处。具体到本事件中,邹智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石正方在明知邹智文已有妻室的情况下,两人仍产生恋爱关系,暗地里同居,但毕竟还不是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持续同居,因此两人的行为还不能构成重婚罪,只属于道德范畴。媒体、网络上称谓两人的关系为“畸恋”并不合适,男女年龄虽然相差15岁,但年龄相差较大就能说成是畸恋吗?那古今中外众多旷世奇恋,如孙中山之恋、杨振宁之恋怎么就没人说是畸恋。也许有人会说男女有别,那么围棋国手常昊、张璇之恋难道就是“畸恋”。因此,本事件中所谓的“畸恋”不过是突破常规的恋爱罢了。

二、本事件中邹智文的行为不当,但尚难以构成诽谤罪

邹智文在网络上散布信息,指名道姓,声称石正方玩弄感情,色诱男同事、男学生,枉为师表、道德败坏,还贴上石正方与其合影,发泄愤怒。不管如何,邹智文的行为并不可取,首先从两人的身份来看,石虽是守寡妇女,但作为单身人士,她有恋爱、结婚的权利;邹已有妻子,还玩婚外恋,其并不占据道德上的制高点。第二,所谓“肉体与灵魂都要紧紧跟老师连在一起”这样的言论不堪一驳,邹是具有较高素质的硕士生,30岁也不是一个可以任人欺骗的年龄,这样的话让我们想到一些邪教组织教主对教徒们说的话,然而本事件发生在精英荟萃的厦门大学,不是发生在秘密的邪教组织中,可以想象,这样的话如果产生在没有进行思想控制的氛围中是根本不会起任何作用的。那么,邹智文的言论是否属于虚构事实,贬损石正方的人格?如果真是这样,那么邹就很有可能涉嫌诽谤罪,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考虑到邹智文在网络上已亮出其与石齐文的亲密合影,而且石正方也已承认其与邹智文曾经发生过恋爱关系,只是后来觉得不合适而分手,也就是说双方均认可曾经恋爱的事实,因此邹在网上的爆料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其散布的信息不能简单认定为故意捏造、散布虚构事实,并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行为。事件的实质应该是恋爱不成,发泄愤怒,从犯罪的构成上来看,邹的主观恶性不大,尚不能构成诽谤罪。

三、本事件中,石正方作为受害者有权起诉邹智文,并提出民事赔偿诉求

据上面分析,虽然邹智文的行为还难以构成诽谤罪,但邹智文为情所伤之后,在网络上公开恋人或情人石正方的真实姓名、身份、职业、照片等信息,还散布严重损害石正方人格、名誉的言论,已损害了石正方的名誉权。邹智文,作为成年人和具有正常心智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今社会,恋爱、结婚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假如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完全有救济的渠道,因此并不存在被迫、遭欺诈的问题。假设确如邹智文所言,石正方只是在玩弄他的感情,只是把他当做性玩偶,即便如此,石的行为也只涉及道德问题而并不违法,作为自认为被其玩弄感情的一方,邹智文完全具备分辨真爱还是假情的能力,就算他被感情冲昏了头,丧失了这种能力,那结果也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他没有权利将臆测的所谓石正方故意欺骗、玩弄他的想法、言论公开散布,更不能使用侮辱人格的字眼。据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名誉。损害公民名誉权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根据本事件的情况并结合法律的规定综合分析,邹智文的行为已构成对石正方名誉权的侵害,因此石正方有权起诉邹智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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