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波要还原哪个“真相”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8/7/12 23:42:0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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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最近,周立波事件引发国内媒体广泛关注。周立波成功摆脱一年多来在美国遭受非法持枪、持毒指控困扰之后安全回国,就迫不及待向国内媒体爆料称遭到某某的陷害,摆出完全无辜的样子。不仅如此,还怒撕第一任律师,称其收…

   最近,周立波事件引发国内媒体广泛关注。周立波成功摆脱一年多来在美国遭受非法持枪、持毒指控困扰之后安全回国,就迫不及待向国内媒体爆料称遭到某某的陷害,摆出完全无辜的样子。不仅如此,还怒撕第一任律师,称其收费过高业务水平低,差点把他给害了;又影射案发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朋友唐爽没有及时出来为其澄清事实。律师莫虎作出回应,唐爽更是怒发冲天,甚至抛出“戏子误国”贬低人格的过激言论。周立波也迅疾回应,毫不示弱,唐再次回应并公布了一些证据。你来我往,信息量非常大,媒体应接不暇,在世界杯期间竟然还有另一幕大戏上演,堪称茶余饭后的绝佳谈资。

  事实到底怎样,真相又如何?从目前媒体公开的信息来看,似乎美国的警方和司法机关对案件不够“重视”,周立波认了一个危险驾驶的轻微罪名换取美国检方撤回了对其涉嫌非法持枪、持毒等重罪的指控。美国法院并没有确认周立波没有非法持枪、持毒,但从司法程序上来说,这件事算了结。回国后,周立波急于洗清自己,对外宣称自己被判无罪,所谓非法持枪、持毒都是遭某某陷害。法院因为程序上的问题,比如说证据获取手段非法,没有采纳检方证据,是否就能认为真相就是搞错了?周立波就是被某某陷害的?

  从司法上认定刑事诉讼证据的有效性,从而成立控罪并不就是真相,否则也就没有所谓冤假错案;反过来讲司法上不认可刑事诉讼证据的有效性,指控罪名不成立或检方基于种种考虑撤回起诉也未必就是查清真相,甚至还可能纵容本应该受到惩罚的人员。经典案例就是多年前美国橄榄球运动员辛普森涉嫌杀妻案,全美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其杀害了其妻子,但最终因为程序上的问题,有些合理的疑点难以有效排除,最终被判决无罪,但真相是否就是辛普森善良无辜,绝对不是!

  据报道,周立波案也存在程序上的问题,警方在没有征得周立波同意,又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就对周立波的车辆实施搜查,按照美国当地法律,警方获得的证据不是合法证据。周立波说他不懂英文,没有明确同意警察搜车,因此搜车所得的证据是非法的。这个理由被法官接受,裁决“排除证据”,也就是证据无效。

  从这个案件可看出,中美两国在刑事诉讼司法制度方面的极大区别。美国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对检方提出非常高的证据要求。美国法官认为普通公民和公权力相比,十分弱小,要更加重视保护弱小一方,要重视保护公民权利免遭损害,哪怕有些案件可能会放过了有违法犯罪严重嫌疑的人也在所不惜,这是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有人甚至总结概况为“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

  中国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倾向于更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虽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但更强调要查清事实、除恶务尽,中国司法制度的目的是寻求案情真相。这种理念指导之下,一般违法犯罪人员想逃脱法律制裁是非常困难的,质疑程序上的做法也广泛不被接受,非法证据的有效排除必须由被告人一方提供相应的线索,即便启动也很难最终被法院确认为非法证据。

  假如周立案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国,要么周立波因为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刑;要么周背后的某某要承担不仅是诬告陷害罪,还应当承担非法持有毒品和非法持有枪支罪,甚至还可能深挖出一个重特大黑恶性质犯罪团伙,不可能如此潦草结案。

  周立波想还原的真相到底是哪一个“真相”?如果以美国法院的处理方式就证实自己没有非法持枪、持毒,那连美国法官都不同意,“因为证据等程序问题,我不认可检方的指控不等于我内心就相信你,更不等于从司法上确认你没有做”,这是美国法官的思维方式。如果周立波想还原的是中国人认可的“真相”,即客观事实的话,那他应该坦坦荡荡,提供大量详实细节,作出符合常理和逻辑,并可以让中国人接受的真相。如果仅仅只是为了消除不利影响的话,那就不要小看中国人的智慧,美国司法的处理方式不是所谓还原真相,无罪也和真相无关,何况还是通过承认部分指控换取部分控罪撤诉的处理方式。本来周立波也并没有法定义务向中国公众作交代,但既然他要交代事实,那就要经得起各方质疑,否则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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