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聚焦下的烟台高管性侵养女案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0/6/13 14:49: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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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一周,山东烟台某公司高管鲍毓明性侵养女案占据了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的重要位置,很多关键词足以引爆舆论场,比如高管、养女、未成年人、性侵等等。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高管鲍毓明通过渠道与一女子认识,该

这一周,山东烟台某公司高管鲍毓明性侵养女案占据了主流媒体和网络媒体的重要位置,很多关键词足以引爆舆论场,比如高管、养女、未成年人、性侵等等。

这起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高管鲍毓明通过渠道与一女子认识,该女子将其未满14周岁的女儿李星星(化名)交付给鲍毓明养育,单身的鲍毓明将李星星辗转带到北京、天津、烟台等地,与其共同居住。根据李星星所述,鲍毓明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鲍毓明认为双方是恋人关系,并非强迫。

烟台警方曾于2019年初立案,后撤案。又于201910月立案,现案件正在侦查中。经媒体广泛报道之后,最高检和公安部宣布成立督导组赴山东烟台督导案件侦办工作。

分析这起案件,首先应厘清什么是性侵?性侵不是我国正式的一个法律概念,刑法上也没有一个以性侵命名的罪名。对应的罪名是强制猥亵罪和强奸罪。

强制猥亵的范围更广,程度则较轻,根据法律规定,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行为主要表现为违背受害者意志,强行发生除奸淫以外的性侵犯行为。强奸,则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且只能是男性违背妇女意志,针对女性实施的强制性行为,反之不成立。

了解了这些基本的法律常识之后,再来具体看鲍毓明性侵案。该案正式表述应该是鲍毓明涉嫌强奸一案。强奸罪是侵害妇女身体和性自由权利的暴力性犯罪,一旦罪名成立,一般处3年到10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于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青少年是一个应该特别保护的群体,而本案的受害人李星星就是未成年少女,性质很恶劣。该案一经媒体报道之后,便引起舆论持续强烈关注。就司法实践中,性侵案件(在此仅指强奸犯罪)事实认定涉及的三个关键问题,结合鲍毓明案分析如下:

一、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性行为

这是性侵案能否构成最基本的前提,一般来说因为这类案件当事人处于私密空间,往往现场就仅有两人,取证非常困难。被害人和嫌疑人双方可能各执一词。这时候除了被害人陈述和嫌疑人供述之外,关键要看物证,比如沾染残留物质的内衣物等证据材料等等。一般来说,被害人陈述,再加物证材料等客观证据,基本可以认定已经发生性行为。

具体到本案,被害人李星星已提供了照片,衣物等客观材料,已经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发生了性行为。正由于客观证据的存在,鲍毓明并不否认其与李星星之间存在性关系。但如果没有客观证据,或没有及时报案导致客观证据灭失的话,往往很难认定双方之间曾经发生过性关系。

二、双方是否存在产生性行为的关系基础,以及在发生性行为之前双方是处于何种关系状态。

简单地说,主要有两种。一种发乎情,一种基于物。就是说,一种以恋爱、情爱作为性行为的关系基础;一种是基于特殊的利益交换为关系基础。实践中,双方往往说法大相径庭。被害人称被强迫,嫌疑人往往称系对方自愿。在私密空间,除非有监控设备,否则如何判断到底发生了什么?因此判断到底是自愿,还是强迫,除了综合审查双方陈述内容以及其他客观证据(若有的话,比如撕烂的衣物、被害人伤情鉴定结论等),往往要探究双方是否具有发生性行为的关系基础,在发生关系之前双方的互动情况。

比如鲍毓明性侵案中,鲍提出双方是恋爱关系,李星星提出双方是养父女关系。李星星的陈述明显更符合逻辑和常理,也与其母的陈述较为吻合。据媒体报道,李星星的母亲将其交付给鲍毓明,是让鲍毓明代为履行监护责任,履行养育、管教的义务,没有证据显示是让其成为李星星的男朋友或未来的丈夫,退一步讲假设李星星的母亲有“你把她养大,以后她嫁给你”的表态也是违法无效的,倘若如此,若查清李星星之母与鲍毓明有金钱方面的交易,鲍毓明还将涉嫌构成收买被贩卖妇女罪。

虽然鲍毓明与李星星之间没有血缘关系,由于不符合收养的条件,双方也不成立合法的养父女关系。但条件不符合不成立收养关系,并不等同了就是正常男女之间的关系,可以所谓男女朋友恋爱作为双方发生关系的合理解释。事实上,若没有作为监护人的李星星之母将其交付给鲍毓明,李星星与鲍毓明本没有交点,双方产生交点的缘由是收养,因此鲍毓明负有约定的监护责任。在李星星仅年满14周岁尚未达到18周岁成年,在没有独立完整判断之前,鲍毓明就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显然没有相应的关系基础支撑该行为的合法性,即便鲍声称双方系自愿,然而李星星已多次报警,称被鲍性侵。

李星星第一次报警是在20176月,当时报警之后,警方为何没有及时搜集证据,及时立案处理,目前不清楚。2019年初,烟台警方立案后却又撤销案件。立案之后是否全面搜集证据,撤案是无法查实双方存在性行为,还是查实双方系自愿发生,目前也尚不清楚。

20176月起,李星星已经多次提出鲍毓明对其实施了性侵。若没有合乎逻辑、常理的基础关系足以产生性关系,那么既然被害人李星星报案称遭到鲍毓明的性侵,且查实确实发生性行为,实践中强奸罪名一般都是成立的。但本案中鲍毓明显然有备而来,起初采用不承认有性行为,当守不住这条防线,就死抱住最后的救命稻草,反复强调双方实际是恋爱关系,李星星系自愿。这是其最初的想法,还是李星星报案之后,为了让其行为具有正当性,避免被惩罚抛出的一张护身符?

明眼人对此一看就知,毋庸置疑。然而办案不是简单的认知推理,而是要讲究证据的确实充分。于是本案就这个问题,理论界、实务界都展开了充分的探讨,理论界倾向于一定要查清是否属于非自愿,自愿与否始终是认定罪名的核心;实务界倾向于双方具有养父女的关系,至少是具有一定监护责任的关系,鲍利用其优势地位迫使李星星与其发生性关系,鲍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强奸罪。

除了探究是否具有发生性关系的基础关系之外,还要搜集涉嫌性侵之前是否存在足以成立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证据。比如京东总裁刘强东在美国被控性侵一案,多段视频均可看出刘强东与被害人之间关系亲昵,被害人行动自如走进酒店房间,没有任何强迫的痕迹。

这在司法实践中,用于判断双方是否达到足以发生性关系的关系程度,推断嫌疑人否认强迫情况下,能否采信被害人的主张。在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同时,也不能因此冤枉嫌疑人。毕竟强奸罪是一种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也是一种足以让人名誉扫地,可能一辈子抬不起头的罪名。

三、办案人员是否基于职业道德和个人良知去处理案件

性侵案件中是否发生性行为,是否存在自愿发生性行为的关系基础和互动表现,上述两个问题是实践中认定性侵案件能否成立的关键,此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办案人员是否基于职业道德和个人良知去处理案件,这方面涉及到证据的搜集提取是否及时充分,采取的侦查措施是否高效有力,实践中决定着最终案件的走势。

很多本来并不复杂的案件最后搞得特别复杂,不是案情的缘故,而是由于办案人员的原因。或为个人私利,或受他人请托等等,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鲜见。

性侵等这类案件,嫌疑人最初的口供在实践中起着很大作用,一般来说,嫌疑人起初都很惊恐,若否认事实,口供可能颠三倒四,破绽百出。如果这个时候,侦查人员运用心理战术,击其不备,一举击溃其心理防线,往往就能第一时间固定口供证据;而如果没有乘胜追击,等到嫌疑人缓过神来,一般都矢口否认。由于性侵案件具有特殊性,因此延缓取证难度将成倍增加。当然前提必须是依法取证,任何刑讯逼供的方式都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性侵等这类案件,客观证据应及时提取并进行检验,如果没有及时提取很容易就灭失,证人证言亦应及时采集,否则存在与嫌疑人串通的可能。

因此,从接到报案,到刑事立案,再到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这一系列的过程要快,特别是在全案证据尚未固定之前,对于强奸罪这一类暴力性犯罪不能轻易就取保候审。鲍毓明在警方立案之后,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恢复自由的鲍毓明存在销毁证据,串通证人等极大可能性,这将增加后续案件的处理难度。

鲍毓明性侵案引起媒体舆论高度关注之后,很多人都将矛头指向山东烟台当地警方。没有明确的证据,我们尚不能说当地警方在办案中存在违规,但至少对该案的重视程度不够,办案效率低下。

基层派出所民警平时工作事务繁忙,很辛苦。但不管如何,不管何种职业,始终要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始终坚守职业良知,力量对比可能在一夜间就完全扭转,在媒体舆论未关注前,鲍毓明相对于李星星处于绝对强势地位,但全国关注之下,最高检和公安部又派出督导组之后,瞬间力量对比逆转,鲍毓明已处于绝对弱势,不管双方力量对比如何变化,只有坚守职业操守,才能任凭风浪起,稳坐钓鱼台。

 

                                   202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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