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收货方拒不承认已收取货物的欠款纠纷案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1/5/13 14:25:45 点击数:
分享到 65.6K
导读:案件简述2008--2009年,汕头市澄海区一个体工商户陈某分十批次将价值约10万元的纸制品运到潮州一家造纸公司,由该厂几名员工签收货物,然而签收之后,陈某凭签收单找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支付货款,却屡屡被其以…

案件简述

2008--2009年,汕头市澄海区一个体工商户陈某分十批次将价值约10万元的纸制品运到潮州一家造纸公司,由该厂几名员工签收货物,然而签收之后,陈某凭签收单找该厂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支付货款,却屡屡被其以资金困难拒不还款。为维护陈某合法权益,笔者受托到潮州起诉该造纸公司。该司罔顾诚信,提出从未接收过陈某运送的货物,在送货单上签名的人并非其公司员工的答辩。据律师调查、核实,虽然无法从社保部门调取到几人是该司员工的证据,但了解,签收人员多为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亲戚,在掌握到其大致年龄、住址之后,律师便通过公安部门调取到了几人的人口信息资料。同时向法院申请调取被告公司员工档案资料。

律师代理意见

庭审时,律师提出如下意见:

一、被告已接收原告十批货物的事实清楚。

原告提供的10张《发货结算凭证》上客户名称均清楚注明“广*”、“广*纸厂”字样,在每张凭证的正面或背面均有被告两名员工签名,一个是仓库管理员,一个是在场的证明人。据原告描述,其中陈*,男,50多岁,在被告处任厂长职务,;刘*,男,60岁左右,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胞兄,曾在被告处任仓库保管员;陈*,男,40多岁,被告法定代表人的连襟,任被告仓库保管员;…。对于在10张《发货结算凭证》上签名的上述六人,原告已经非常清楚的说明了他们各自的身份,以及在被告处的工作岗位,并具体描述个别人的典型身体特征,可见的确存在上述人员签收货物的事实。目前,潮州从事纸制品生产和经营且名称为“广* 的公司仅有被告一家,被告否认陈*等六人为其员工,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说法实质是无诚信,意图赖账的行为。

二、原告申请追加陈*、刘*、陈*立为本案共同被告,有助于查清本案事实,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

作为被告员工的陈*等人签收货物的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产生的债务依法应当由被告承担,但被告为达到赖账的目的竟然拒不承认陈*等人为其员工的事实,欲将还款责任全部推卸。鉴于法院又不依据原告申请和法律规定调取被告的相关员工资料,原告只能向法院提交《关于追加陈*、刘*、陈*立为共同被告的申请书》,要求追加上述三人为共同被告参与到本案审理当中,以便于查清案件的事实。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规定,均未对申请追加共同被告的期限作出明确,就是说立案之后,原告在被告否认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申请追加共同被告不存在超过期限的问题,法院不能简单地以超过期限为由驳回原告的申请。本案也不存在没有在法院指定期间内追加被告的问题,原告在提出追加共同被告之前,法院并不知悉原告将提出追加申请,何来对此作出限定期限的说法;且本案中法院也没有明确指定举证期限,即使举证期限已经确定,追加共同被告也没有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三、本案最终认定事实和处理结果将直接影响本案的定性,请法庭慎重对待被告的无理辩解。

如果陈*等六人确非被告的员工,那就是他们擅自以被告名义骗取原告的货物,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将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上述六人的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陈*等六人是否为被告的员工,签收原告的货物之后是否有将货物移交给被告这些问题关系重大,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定性,故请法庭慎重对待被告的无理辩解。

综上,被告签收原告十单货物的事实清楚,被告否认陈*等人为其员工的行为毫无诚信,纯属抵赖,原告依法申请追加陈*等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的审理,便于查清本案事实,请予准许,以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尊严。

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偿还了大部分欠款。

律师提示:

部分企业、个体工商户送货到客户处时,只是简单由保安、工人签收之后后才凭送货签收单结算。殊不知,如此做法蕴含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接收货物的企业拒不承认,且又没有证据证明签收货物的人员为该企业的员工的话,则即使通过诉讼途径追讨,也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送货之前最好签订一份购销合同;送货上门,要有接收货物单位的签章,没办法盖单位印章,最后也要有其下属部门比如财务、物资、销售等部门的印章;没办法盖印章的话,则尽量要找级别较高,至少是正式员工的签名,一旦发生类似纠纷,还可以通过社保关系证明员工的身份。

 

上一篇: 下一篇:一起未开庭便收回欠款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