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转让债权,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该通知的效力如何?

  发布时间:2012/6/11 14:23:4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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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以在公开广泛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就债权转让的事实,债权人以在公开广泛 发行的报纸上登报通知债务人及担保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债权人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告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在以登报形式通知债务人和担保人后,如果债权受让人基于其与债权转让人的债权转让合同,取得债权人的地位,以债权人的身份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提起民事诉讼,债务人就应当履行其对于债权人的义务。因此,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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