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在监狱开庭的执行异议案(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1/5/18 13:54: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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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件简述:原告阿凤的丈夫阿彬因挪用其所在公司货款无法返还,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五年,刑事判决书认定阿彬将挪用的资金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和购买彩票。某公司在阿彬被判刑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偿还挪用的…

案件简述:

原告阿凤的丈夫阿彬因挪用其所在公司货款无法返还,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五年,刑事判决书认定阿彬将挪用的资金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和购买彩票。某公司在阿彬被判刑之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偿还挪用的货款,法院作出了支持该公司的判决,但阿彬早已身陷囹圄,哪里还有能力还债?后法院就据某公司的申请,准备拍卖阿彬名下的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但拍卖行为无疑损害了阿凤的利益,因为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阿凤遂按本律师的指导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以执行标的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诉讼程序确认驳回了执行异议。

阿凤遂委托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以申请执行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当时最高院还尚未确立执行异议的案由,因此以物权确认纠纷作为起诉案由,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申请执行的房产拥有50%的产权。因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立案后便将阿彬追加为本案第三人,而第三人尚在揭阳监狱服刑,所以庭审便安排在该监狱中进行。

律师代理意见:

庭审辩论中,我代理的原告阿凤一方主要提出五点意见:

一、关于本案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问题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要求分割。本案的起因是被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严重损害原告享有的对该房产的物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不得已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产权,虽然原告和第三人尚处于婚姻关系存续阶段,对房产的共有关系未终止,但鉴于共有房产遭执行的重大理由出现,为此原告提出确认享有讼争房产50%的产权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关于本案讼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第三人个人财产的问题

    本案讼争房产,为原告和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对此并无异议,也证实房产为其夫妻共同出资购买。被告提出该房产属于第三人的个人财产,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依据的理由只是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是第三人。但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并非就绝对不是所有权人,基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没有相反证据证明的均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目前在我国司法界没有任何争议。

三、关于第三人犯挪用资金罪而产生的侵权之债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

被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为第三人因挪用资金产生的债务是原告和第三人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对该司法解释的错误适用。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该司法解释的制订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就明确了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债务属于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因夫妻一方交通肇事而产生的侵权债务尚且都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而相对于普通的交通肇事,挪用资金罪要严重得多,它是一种故意犯罪,更加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假如将第三人因挪用资金所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让对第三人犯罪行为没有任何过错的原告无辜承担责任,将严重违反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刑责自负原则,也是对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极大违背。

   四、关于第三人故意犯罪挪用的被告资金是否用于家庭支出的问题

   第三人挪用的资金并无用于家庭开支,理由有四:

   其一,根据原告提供的多份证据,包括双方于2002年签订的《协议书》、两名出庭证人的证言等,均证明了原告和第三人夫妻关系早已破裂,两人早在1998年就分居,第三人多年来并未尽到其对于家庭的责任。

   其二,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第三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及购买彩票。

   其三,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也承认多年来并没有履行其对于家庭的义务,挪用的资金均无用于家庭,而购买彩票也没有中过奖。

   五、关于第三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性质问题

被告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安侦办第三人犯挪用资金罪时的笔录,庭审中第三人虽然承认了挪用的资金用于清偿所欠债务和购买彩票的事实,但也强调向别人借款的事和借款的用途原告完全不知情,其借款的用途主要用于拆东墙补西墙,清偿其个人巨额债务,并没有用于家庭。综合目前的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陈述,如果第三人与他人之间确实存在过借款关系,那也只是第三人的个人债务,与原告无关。退一万步讲,即使有充分证据证明第三人欠他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假设第三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清偿其夫妻共同债务的话,那也应该是查清被挪用资金的真正去向及追缴赃款的问题,而不能因为赃款被用于偿还共同债务就将第三人因犯罪所产生的个人债务也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在逻辑上和法理上是完全行不通的,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案件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虽然认定因阿彬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但却认定因阿彬挪用该笔赃款用于偿还其债务,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挪用货款产生的债务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如此判决,笔者持反对意见,首先其上述债务,刑事判决书已认定是赃款用于清偿个人债务,如果认为赃款偿还的是夫妻共同债务,则必须对前笔债务是否合法,借款的性质等进行审查,而不是单凭第三人阿彬在公安笔录的片面说法予以认定,且本案是因挪用赃款产生债务的执行异议案,即执行房产所依据的生效判决的债务如果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就不能执行。第三,挪用的资金应当属赃款,应予以缴回,而不能以偿还借款作为不追缴的理由。

本案一审判决存在很多问题。但考虑到诉讼成本等现实问题,最终,原告阿凤与被告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由某公司补偿阿凤一大笔费用,阿凤不上诉,算是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即《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是否就意味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就本案而言,显然不是,债分为侵权之债和合同之债,如果是因侵权产生的债务,笔者认为应当由夫妻个人承担,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以“个人名义所负”,如果是债权之债,就不能称为“个人名义”,这是从字面理解;从法理解读,因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债即为侵权行为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与合同之债的区别在于,前者为法定之债,后者为任意之债。但两者权利本质相同,均属于相对权和请求权。合同之债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产生,依双方约定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侵权行为是单方实施的不法的事实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即是债的发生原因。侵权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不法行为,侵权行为之债不是侵权行为人所愿意发生的法律后果,法律确认侵权行为之债的目的在于通过债的手段使侵权行为人承担其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给受害人以救济。因此,侵权行为后果的实质是责任而不是债。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另外,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还可以有以下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因此,侵权之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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