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虐童教师涉嫌罪名的法律分析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10/29 11:57:5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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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这几天从网络上爆出来的一起幼儿园教师虐待幼童事件引起了举国上下广泛关注。事发浙江台州温岭,当地一家幼儿园的一名教师颜艳红多次虐待幼童,从多张照片可见,一名小男孩被颜某拎着双耳提离地面足有10厘米,一小孩头…

这几天从网络上爆出来的一起幼儿园教师虐待幼童事件引起了举国上下广泛关注。事发浙江台州温岭,当地一家幼儿园的一名教师颜艳红多次虐待幼童,从多张照片可见,一名小男孩被颜某拎着双耳提离地面足有10厘米,一小孩头被塞进塑料垃圾桶,一小孩嘴巴被粘上透明胶纸,……一时舆论哗然,公众的愤怒情绪沸腾起来,纷纷谴责这名丧失职业道德、没有人性的教师。据悉,事件被网友披露后,温岭市教育局已于10月24日当日作出决定:将虐童女老师辞退。 10月25日,温岭市公安局发布消息: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动作不可谓不快,对此,网友基本上是一边倒,拍手称快,甚至还出现一些极端言论,包括说要凌迟这名女教师。

公众的愤怒完全可以理解,作为一名幼儿园教师,本应疼爱、关心幼童,却采用如此恶劣方式伤害幼童,已丧失了作为一名教师,一个正常人应该具有的道德良知,虐待幼童的女教师颜某理应受到应有的惩罚。但她的这种行为是否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应被追究的话,应以何种罪名追究?我国相关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就本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简要分析如下:

一、虐童教师颜某不构成虐待罪

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具体来说,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本事件中颜某不是受虐幼童的家庭成员,作为虐待罪的主体不适格,因此不能采用这一罪名对虐童教师颜某予以刑事处罚。

二、虐童教师颜某难以构成侮辱罪

所谓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贬损人格、破坏名誉,是构成这一罪名的重要特征。但本事件发生在幼儿园的一个班里,虽然颜某的一些虐童的行为,包括让幼童脱去裤子、用胶纸贴嘴的行为带有侮辱人的成分。但受虐的幼童年龄都很小,还在幼儿园上小班,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尚未形成完全的人格,而且是在一个很小的空间和范围内,侮辱的成分并不强,更谈不上对其名誉即社会评价程度的破坏,因此侮辱罪的罪名还难以构成。况且,我国刑法第246条还规定: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本事件并不涉及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也就是说,假如真要以此罪名追究颜某的刑事责任,也得由受害者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而并非由公安机关主动介入侦查。

三、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刑拘颜某很牵强

“寻衅滋事”这个词从字面上理解就是流氓、地痞没事找事,挑衅闹事。从法律的规定上来说,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行为: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刑法上列举了四种行为,主要是为了适用法律的方便,但在认定行为是否成立本罪的时候,不能简单机械性的套用法律条文,应该理解设立本罪的法理基础。在本事件中,颜某虽然有殴打、虐待幼童的行为,似乎符合第一种行为确定的条件,但颜某的行为显然并不是寻衅滋事,并未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浙江温岭警方以寻衅滋事的罪名对颜某进行刑事拘留,我认为很勉强,并没有深刻理解刑法的有关规定。

四、定故意伤害罪比较恰当,但应具备至少多名被虐儿童轻微伤以上的后果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般司法实践中,受害者构成轻伤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殴打多人,导致多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具有恶劣影响的,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如果本事件中,有多名受虐儿童的身体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的,那么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颜某的刑事责任最恰当。

五、假如上述罪名均不能成立,建议采用行政处罚,对颜某处于治安拘留15

据上述分析,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要追究虐童教师颜某的刑事责任,还是有很大的难度。当前,有一种倾向就是不管三七二十一,既然民有所呼,司法就应有所应,主动介入,这种行为既然非常恶劣,那么抓了再说,至于什么罪名再慢慢研究确定,我认为这种想法不是建设法治国家应该具有的思维,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凸显法律的权威。刑法最基本的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罪刑法定,既然目前的《刑法》找不到相应的条文,在法律依据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刑事处罚一定要慎重,不能轻易胡乱扣一顶帽子,不能为了逞一时之快,以舆论治罪。有部分法律界人士呼吁制定“虐童罪”的新罪名,对于这个罪名是否有设立的必要,应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论证,在尚未制定相应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只能以现有法律规定作为处理这一事件的依据。除了刑事处罚之外,还可以有其他选择,包括对颜某实施行政处罚,对其治安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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