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谜团及前景分析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3/4/18 22:39:3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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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几天,平静的复旦大学校园爆出惊天大案,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某怀疑被投毒致死,而投毒的嫌疑人竟然是同寝室的林某。就案件的起因、经过,网络上各种信息满天飞,有说情杀、有说嫉妒杀人,各种版本莫衷一是,…

近几天,平静的复旦大学校园爆出惊天大案,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某怀疑被投毒致死,而投毒的嫌疑人竟然是同寝室的林某。就案件的起因、经过,网络上各种信息满天飞,有说情杀、有说嫉妒杀人,各种版本莫衷一是,而侦办此案的上海警方除了证实拘留了犯罪嫌疑人林某之外,目前尚未就此案发布任何权威消息。

从目前媒体报道的案件经过来看,本案存在几大谜团:

一、发关键短信息的陌生人是谁?媒体广泛报道受害者一师兄孙某事发8日后收到一个陌生人发来的短信,提请注意一种化学药物,周围有人常在用。孙某遂报告黄某的导师,并查阅相关资料,发现使用该药物后的实验室小白鼠症状与黄某此前症状十分相似,而相关实验论文的作者正是黄某的同寝室室友林某!后校方报警,警方经调查,认定林某为嫌疑人,于是拘留林某。

那么发出此信息的陌生人是谁?按照合理的逻辑推理,假如事件确是林某投毒,那么是不是其良心发现,在看到医院方查找不出黄某病因,黄某境况逐步恶化,在其生命危殆的情况下,故意透露并提醒他人黄某中毒的原因。

但是,如果发短信的人不是林某,而是另有其人的话,那么这个案件就趋于复杂化了。到底这个发短信的人为何知悉情况,其发短信的动机是什么,有没有存在他人设局陷害林某的可能。因为根据媒体报道,黄某住院期间,林某还多次到医院看望,神情淡定,未表现出任何异常。而且据其同学反映,两人之前关系还比较融洽,校方也证实两人研究的方向和领域各异,不存在任何竞争关系,林某为何要下此毒手,其动机是什么。到目前为止,林某尚未招供,情况着实可疑。

二、误杀的说法非常可疑,几无可能。据知情人透露,案发寝室住有三名学生。由于一位上海籍的学生经常回家,寝室实际上仅有黄某及林某日常居住。如果林某预谋毒死另外一名学生的话,说什么也不可能放药在饮水机中,而等待一个很少在寝室里居住的人去“自投罗网”。

三、是否就是“同室操戈”,还是另有隐情?嫌疑人林某平时在试验室中接触的有毒药品非常多,选择用自己经常做实验的药物毒死他人,风险其实很高,因为容易被发现,因此采用该类药物并不可靠。更重要的是,动机是什么?据目前掌握的信息,两人研究的领域和方向并不一致,不存在竞争关系;此前有网友猜测的情杀等也已被证实不靠谱,黄某并没有女朋友,没有确切信息表明黄、林之间发生过大的纠纷和矛盾。

案发至今,受害人黄某已经不幸去世,能使逝者安息,能让逝者父母得到安慰,能给关心受害人的亲友以及关注此事的民众一个交代的,就是找到黄某死亡的确切原因,假如确实是被人杀害,但应对凶手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但是这一切必须要用充分的证据来说话,侦查、审判的结果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公众希望公安机关要慎重处理此案,不要受媒体、网民各种猜测的影响,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无罪推定的方式办案,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凶手就是林某的话,不能提请人民检察院逮捕林某,人民检察院也要慎重对待公安机关提请的逮捕申请。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在400多年前有一个其名的论断:“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而冤案危害程度远甚不公正审判,对水源污染的程度远远超过不公正的审判。

面对目前依然疑云笼罩的案件,期待公安机关尽快出来解疑释惑,公布侦查初步结果。在尚未有确切结果之前,笔者根据目前从媒体、网络等各种渠道了解的情况,作如下猜测:

假如侦查结果,确如之前预料,凶手就是林某的话,那么鉴于毒杀黄某的化学物质毒性很大,其最终必然构成故意杀人罪。按照目前的情况预测,一旦罪名成立,林某面临的处罚很可能是死刑,至少无期徒刑。

假设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凶手虽然是林某,但林某不是出于故意杀害他人的目的,而是为了试验人的毒性承受能力,动机不是为了杀人,而是要做试验,虽然主观恶性比前者较小,但还是成立故意杀人,属于间接故意,只不过相对量刑可以轻一些,一般不会被判死刑,但估计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之间。

假设凶手不是林某,而是另有其人的话,那本案凶手动用林某试验室所用剧毒药品且潜入其寝室毒害黄某,显然是为了嫁祸于林某,最终案件还是成立故意杀人罪,只是受处罚的将不是林某,而是真正的凶手,林某将被释放,且应该由公安机关发给释放证明,恢复林某的名誉。

假设黄某系自杀,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林某当然不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纯属根据媒体报道信息所作的猜测,并对案件可能的发展前景作出的分析,没有充分证据作为支撑。期待案件早日侦破,逝者安息,凶手受到惩罚,嫌疑人获得公正处理,社会正义得以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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