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记者被拘事件法律简析及前景展望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3/10/24 20:39:07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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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今早《新快报》头版以破天荒的三个大黑字“请放人”报道了该报记者陈某由于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而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时间,舆论哗然,纷纷质疑长沙警方跨省抓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必须…

今早《新快报》头版以破天荒的三个大黑字“请放人”报道了该报记者陈某由于报道中联重科财务问题而被长沙警方跨省抓走,罪名是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一时间,舆论哗然,纷纷质疑长沙警方跨省抓捕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必须承认,长沙警方跨省抓捕行为本身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损害商业信誉罪这个罪名在《刑法》第221条当中有明确规定,警方以法律为依据,记者又不是什么特殊人群,如果涉嫌犯罪,警方完全有理由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至于《新快报》在今天头版的报道中要求长沙警方公示证据,但警方没有公示证据的义务,相反因为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所有的证据材料都是保密的,即使陈某的辩护律师目前也看不到警方的证据材料。

虽然警方有侦查的权利,但由于三联重科总部设在在湖南长沙,是当地的纳税大户,由长沙警方在此时,在《新快报》及陈某已起诉中联高管侵害其名誉权一案已被法院立案受理的情况下介入调查,并跨省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难以摆脱为三联出头,公权私用,充当三联打手、鹰犬的嫌疑。

从对损害商业信誉罪罪名的分析,只有故意捏造并散布的虚构信息,且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本罪。从《新快报》有关三联的批评报道出来之后给三联的影响来看,确实很大,而且造成其重大损失应该不成为问题,本案的核心是:记者报道的内容是否属于捏造、虚构的事实。

按照《新快报》今天报道的内容,陈姓记者关于三联的报道,该报都有审核过,除了广告费及招待费被误报道为广告费之外,其它都没有什么问题。假如确如《新快报》所言,那本案无法成立损害商业信誉罪,作为主流媒体的报纸,行使监督的权利是其职责所在,即使报道的部分内容出现偏颇,也不能因此入罪,否则不符合刑法损害商业信誉罪的立法本意。

本案还存在两个疑点:一是《新快报》关于中联连续的负面批评报道是出于记者、编辑、报社的社会良心所至,还是由于其他利益的驱动;二是长沙警方介入侦查此案,是单纯依据三联的报案而依法启动还是滥用权力致使公权力沦为企业家丁。

先分析第一个疑点,假如《新快报》背后确有推动其关于中联负面报道的力量,诸如国外某些浑水公司一样,通过报道负面信息,做空中联股票获取巨额回报,而《新快报》有关记者、编辑收取佣金,那么本案的性质就比较复杂。首先只要报道的内容基本真实的,即便有其他不良动机,也不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罪。但是可能涉嫌其他罪名,比如收受了他人的财物,就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罪,如果《新快报》的记者有国家干部的身份,还可能构成受贿罪。即使不能入罪,如果查出背后有利益交换,也是对《新快报》的沉重打击,有偿新闻就有违新闻道德,假如还间接参与操控证券市场,那将会受到行政方面的严厉处罚,甚至有关人员可能成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谋。当然这只是基于可能并不存在的疑点展开的分析。

再分析第二个疑点,长沙警方是否假接依法办案之名,实则受三联之托,为企业保驾护航,自愿充当三联的家丁,这要具体看警方的处理方式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是否站在完全中立的立场上处理这个案件。但由于前一个疑点是长沙警方在调查,而后一个疑点聚焦在长沙警方身上,却没有那个部门调查他们,因此后一个疑点不可能揭开。但实际上,如果后一个疑点成立的话,其对社会的危害性远远甚于第一个疑点成立所造成的后果。公权力家丁化在中国已经有了逐步蔓延并深入发展的趋势,王立军与薄家曾经的关系就是典型的代表。

第二个疑点是铁定不可能揭开,假如第一个疑点也不成立的话。那么长沙警方估计会脸面尽失。虽然前几年就有辽宁西风县公安进京抓法制日报社记者的闹剧。但考虑到作为省会城市长沙的公安机关,如果没有一定的证据,估计不可能轻举妄动,因此有一定看点。长沙警方未来的态度和动向视乎其从李姓记者口中获取的“料”,如果什么都没得到,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长沙警方会软下来,如果获取李某串通他人向中联泼脏水的证据,则李某前景堪忧。

斗胆预测此事件走势,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两省政法、宣传的高层可能会就此事件进行磋商,在未能从李姓记者口里掏出有价值证据的情况下,长沙警方可能最终会进行妥协,在刑拘最长30日的法定期限届满后不提请检察机关批捕,《新快报》及李姓记者撤回对中联有关人员的起诉,双方握手言和,事件到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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