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如何认定,是否都得负全责

作者:胡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1/9/21 10:12:1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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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事故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导致恶劣的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

        交通事故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导致恶劣的后果。《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据此规定,如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负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抢救伤员的义务,如擅自驾车离开现场或虽然停车,但人逃离现场,不报警,不配合救助伤员均构成逃逸。

     《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有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的,也只是可减轻责任,一般逃逸的当事人也得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承担事故责任程度的不同往往影响事故性质的认定,例如造成一人以上死亡的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就得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切莫心存侥幸,逃逸后果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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