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一保姆盗窃雇主手机一案引发争议之法律简析

作者:胡敏律师 来源:原创 发布时间:2012/12/31 16:44:5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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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央视网》的报道,因雇主欠工钱,郑州一保姆张云翠偷了雇主苏先生的手机,没想到那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却是奢侈品手机,价值6万多元。2012年6月27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处保姆张云翠有期徒刑10年,该判决引起…

据《央视网》的报道,因雇主欠工钱,郑州一保姆张云翠偷了雇主苏先生的手机,没想到那部“不起眼”的翻盖手机,却是奢侈品手机,价值6万多元。2012年6月27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判处保姆张云翠有期徒刑10年,该判决引起全国热议,郑州中级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12月28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重新作出判决,保姆张云翠被判刑两年。

前后判决,量刑的差距竟达到8年之巨。民众不仅要问,为什么同一家法院,前后竟然作出如此截然不同的判决。这个案件也很容易让我们想起几年前发生在广州的许霆盗窃案。许霆先是被判无期徒刑,后经媒体报道之后,舆论哗然,后该案也同样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审之后改判许霆五年有期徒刑。

对比两个案件,一个发生在广州,一个发生在郑州;一个盗窃的对象是金融机构,一个盗窃的对象是雇主。看似并没有什么直接联系,其实两个案件还是有不少相似之处。首先,都是同一种类型的犯罪即盗窃犯罪;其次,第一次判决均量刑畸重,都是按照盗窃数额巨大的标准量刑;第三,都是量刑畸重被媒体报道之后引发社会热议,之后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最终重新作出判决。

假如媒体没有报道这两个案件,社会舆论没有关注这两个案件的话,那二审法院还会不会将案件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还会不会重新作出一个与前次判决截然不同的判决。

也许有人会说,不同的法官对法律有不同理解,因此作出不同的判决并不奇怪。但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方式,主审法官并没有完全独立判案的权利,判决书要经过庭长、分管院长的层级审批通过才能最终得以出炉,也就是说虽然重审本案有可能是不同的法官审理,但最终审批的程序不会变,审批的人很可能也没变。那么是什么力量导致原审法院改变其先前的判决?毫无疑问,那就是舆论的压力。几年前,在许霆案被媒体曝光之后,媒体还曝光了一起“云南版许霆案”,类似的遭遇,当事者何鹏却经两级法院的审理之后被判无期徒刑,后何鹏虽然被改判为8年半,但这是发生在许霆案被广泛关注并改判之后的事。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许霆也好,发生在郑州的这起盗窃案的主角张某也好,他们无疑还是幸运的。因为有了媒体的大肆报道,因为有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从而迫使法院不再机械性的套用法律条文,而是在法律、法理的范围内作出某种人性化的变通。

为什么普通民众了解了上述两起案件的具体案情之后,基本上都是一边倒的认为,法院量刑过重,难道作出第一次判决的法官没有看出来:一个储户因为银行柜员机出错,多取了17.5万元,一个保姆为了一部手机,他们要被判无期徒刑和十年的有期徒刑显然量刑过重。法官不会看不出来,但他们压根不愿突破法律和司法解释的限制,严格按照规定来,不会犯错,但是突破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某种变通却需要一个法官的良知、智慧和勇气。相比之下,选择四平八稳的严厉判决的做法则更加安全。

那么,这类盗窃犯罪量刑过重的原因何在?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国刑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盗窃、诈骗等财产型犯罪,基本上是以盗窃、诈骗的金额作为量刑轻重的唯一标准。因此如果严格对照法律和司法解释,其实郑州管城区法院第一次作出的判决也并没有错,对于盗窃的数额认定,司法实践中都是以评估的价值作为量刑的标准,如果以被告人对所盗窃物品的认知价值作为量刑的标准也的确难以把握。

解决这类案件量刑畸重的问题,应该考虑对现有盗窃罪量刑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不能仅以盗窃金额作为唯一的量刑标准,应该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应赋予主审法官更大的裁量权,只要有充分的理由,并经必要的程序,可不受一般裁量标准的限制。至于媒体对具体案件的报道是否有损司法权威和司法的独立性问题,应该说,在我国法治发展的现阶段,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还必不可少,媒体舆论的介入可使司法更公开的运作,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并使公平与正义更好的得以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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